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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3/26 来源:法制晚报 浏览:1844

  今天上午,《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1月25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共有228位代表提出423条意见、建议,将重复意见合并后为66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1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尽量吸收、采纳代表的意见,对草案的十八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部分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的规定文字不够严谨、简洁。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表述为: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保障方面,增加“养老机构服务周边老年人”
  目前本市多数社区建有养老设施,并开展日间照料、用餐等服务,但场所小、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全,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有的代表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撑,《条例(草案)》缺乏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养老机构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将服务功能辐射到周边社区,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力量,实践中已有成熟的经验。因此,建议增加养老机构与居家养老衔接的内容,增加“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同时,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此外,为了加强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代表意见,增加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机构提供老年人医疗服务,《条例》明确,“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老年人对社区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需求突出。《条例》规定了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对老年人常见病和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服务指导、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以及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主要亮点,保证社区药品配备 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目前,社区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品种还不能充分满足群众需要。
  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了解到,北京市社区用药品种已经高于国家规定,但老年人仍然感觉不方便。
  原因一是出于用药安全考虑,一些药品只能在大医院使用;二是社区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院配备使用药品具体品种、规格不同;三是社区医疗机构很多还不具备储存大量药物的条件。
  2013年和2014年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为包括基本医疗、康复、保健在内的六位一体的服务,并提出要对“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用药制度”等进行综合改革,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条例》对社区用药的保障作出了规范,规定“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改革、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政府制定政策支持长期护理,长期护理对失能老年人是不可或缺的养老照料方式。
  《条例》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特殊困难老人给补贴,《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
  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根据需要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政府不落实养老政策将追责,《条例》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以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代表声音,建议:对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要予以扶持。臧美华等代表提出了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快建立培养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机制的议案。
  议案中指出,截至2014年底,北京共有294.3万老年人口,其中90%老年人选择了居家养老。其中,不能自理、半自理、超高龄、独居和空巢等需要他人照料护理的就有50万人。与庞大的老年人群体相比,目前全市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居家养老护理员不足2000人。
  臧美华等代表认为,本届人大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将“养老服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未建立居家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取证、上岗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居家养老护理员是新兴的职业,将《条例》中关于“经培训合格上岗”的规定落实到位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
  臧美华等代表建议,民政部门应该建立制度制定标准,强化监管。具体而言,要建立培训、取证、上岗的制度,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能上岗。此外,居家养老护理员需求量大,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训。
  臧美华等代表还建议,人力社保部门对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办理居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并予以扶持政策。例如,参加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的本市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免费技能培训或技能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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