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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公寓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3/5/2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浏览:3408
  如今,“机构养老”已经成为社会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却可能成为逃避护理、照看、安全保障等合同义务的挡箭牌。那么,此类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养老机构能否以此为由免除自身赔偿责任?北京二中院发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养老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滥用”问题凸显,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2018年8月29日,某养老公寓与张老人、张某1(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合同免责条款写明:“老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骨质疏松,可能因跌倒发生软组织损伤、骨折(伤残)、死亡等意外。……卧床老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低蛋白血症或患有免疫功能方面的疾病,极易出现皮肤意外。工作人员已将潜在风险明确告知家属,若出现上述情况,养老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6月30日,张老人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等,经治疗后于同年7月10日回到某养老公寓。2019年10月10日,他再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压疮伴感染,脑梗死、股骨颈骨折等。2020年1月25日,老人去世。

  张某1认为,由于某养老公寓照顾不周,致使入住老人摔伤骨折、身体出现大面积压疮,继而导致他去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养老公寓退还医疗保证金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某养老公寓认为《养老服务合同》中设有关于老人骨折、压疮意外的免责条款,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老人在某养老公寓居住期间,被发现患有股骨颈骨折及褥疮病症。《养老服务合同》免责条款虽约定了因老人自身原因如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因低蛋白血症或患有免疫功能方面的疾病导致压疮,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它的护理义务,某养老公寓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实公寓方尽到了相应的护理义务。但是公寓未能对导致张老人骨折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说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压疮是他患有低蛋白血症或免疫功能方面的疾病所致,因此法院认定养老公寓未能尽到合同约定的护理服务,构成违约。故判令某养老公寓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并退还抵扣应付养老服务费用后的剩余医疗保证金。

  法官表示,当前,我国机构养老模式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养老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滥用”问题凸显。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格式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意外事件免责条款。按照老人身体健康状况,养老服务机构通常将入住老人分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类,并根据不同情况设定免责条款。常见的意外事故包括摔伤、烫伤、吞咽困难、走失、褥疮等。(2)养老人过错免责条款,主要是指由于养老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养老机构不能适当履行其养老责任的情形。此类情形主要体现为养老人不服从机构管理,私自服用药品、食物,自行外出,甚至自伤、自杀等情况。(3)第三人侵权免责条款。常见的第三人侵权主要体现为养老机构内其他入住老人或养老机构以外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此案件中,老人第一次患脑梗治疗返回养老公寓之后,养老公寓以老人自理能力降级为由提升了收费标准,因此,养老公寓应向老人提供与其自理能力相适应的寄养服务。后老人摔伤卧床,公寓未及时了解老人伤情,且在老人卧床期间护理不到位,致其患褥疮,直至家属发现褥疮送医后才发现骨折情况。现养老公寓以免责条款排除自身应履行的护理、照看等主要义务,属于“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该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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